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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一直在想,關於文學獎在參賽者提供筆名的情況下,仍逕行公布本名,其用意究竟何在?

《著作權法》中的「姓名表示權」一段規定:著作人在著作的原件或重製物上或在著作公開發表的時候,有表示他本名、別名或不具名的權利。

換言之,作者想要採用本名、筆名或不具名,都必須遵照作者的意願。

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上路後,如此逕行公布本名,更有侵犯個資的爭議。

但台灣現在的創作環境中,參加文學獎經常表示會被主辦單位逕行強制公布本名。

作家有許多原因不願意公布本名。成名作家欲避免參賽落榜的公然恥辱、業餘創作者不願被家人或公司發現他的創作嗜好、因種種原因不希望私生活與創作生活混雜在一起……在這些情況下,文學獎公布本名,豈不是扼殺了參賽者的意願?

舉個例子,去年我原本想投一下林語堂文學獎,發現這個網頁後,連滾帶爬地縮回去。後來向在文學界任職的朋友請教後,方了解這是許多文學獎項的共同現象,想不被公布本名都不盡然能如願。

面對這種情況,作者該怎麼做呢?

1. ( )不參賽。
2. ( )冒險參賽。
3. ( )在投稿時特別註明,請主辦單位不要公布本名,然後祈禱主辦單位聽你的話。

似乎都不是很理想,對不對?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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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倪采青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9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