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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是倪采青整理出身為創作者須知的著作權益。
為了便於大家理解,寫得非常簡單白話。建議想更深入了解法規的朋友直接參閱《著作權法》。
假如你是位台灣的文字作者,你應該要知道……
(1) 在作品完成的當下,著作權就歸你所有,不必另外登記取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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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 但是萬一上了法院,你必須負舉證責任,因此建議經常保留創作過程的備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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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 你從著作完成當下,永久享有以下「著作人格權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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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a) 公開發表權:你可以決定要不要發表作品。
(b) 姓名表示權:你可以決定要採用本名、筆名或不具名來發表。
(c) 禁止不當改變權:他人不得任意改動你的作品,使你名譽受到侵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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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些權利只限作者享有,不得轉讓,不因死亡而消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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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4) 你從著作完成到死後的五十年內,享有以下「著作財產權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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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a) 重製權:重新複製作品,包括但不限於出版/複印/筆錄/錄音/錄影/備份。
(b) 公開口述權:向公眾演講、朗誦,傳達作品內容。
(c) 公開傳輸權:用電子傳送或網路轉貼、上載下載等方式,向大眾傳輸。
(d) 公開演出權:向公眾演出作品內容。
(e) 公開播送權:透過電視電臺公開播出作品內容。
(f) 編輯權:把作品結集成新的編輯著作(如短篇小說集)。
(g) 改作權:將作品翻譯、改寫或改編影劇。
(h) 散佈權:向大眾散佈你的作品,譬如轉寄。
(i) 出租權:他人可以出租你的書,但是只限正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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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些權利可以讓與他人(出版社)或給子孫繼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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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5) 因此,如果你發現別人未經你同意就把你的作品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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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 大批掃瞄、影印、複製、抄寫、拍攝、錄音
● 轉貼、轉寄、上傳、下載
● 翻譯、改編成劇本或漫畫
● 錯標或未標作者名稱和出處
● 竄改、歪曲、割裂作品內容
● 用你的故事衍伸出前傳、外傳、續集等新創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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都是侵害到你的著作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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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6) 但是別人可以在「合理」範圍內,不經你同意而使用你的作品,包括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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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以同人作品是違法的......= = 嗯,我違法了@@
同人作品拿別人的作品來改寫前傳/續作/KUSO,比較在違反「改作權」,如果原作覺得這樣的改寫有至於侵害到他的利益,是可以提出告訴。不過這個罪是「告訴乃論」,假如原作覺得無妨甚至鼓勵的話,那就不會有問題。 拿國外作品來改寫,原作者也很難得知,所以法條訂是這樣訂,實際執行倒很難落實到這麼細的程度。通常自己在網路上寫同人不會有什麼問題,出版營利才比較容易被原作抓到。
根據以上的資訊 其實很多穿越小說都已經侵犯了著作人格權 原作者應該可以提出控訴罷?
剛發現我上一篇回覆有誤,應是侵犯「改作權」而不是著作人格權。 假設「穿越時空到《天龍八部》」這類型的作品,確實原作是可以提出控訴。 因此若要改作,假使無法取得原作者同意,就建議挑選作者辭世50年以上、已經沒有著作權的經典作品。
突然想到 好像有些言情小說會拿一首歌曲去改編成故事的樣子 所以那樣其實也是違反著作權 只是作者並不去追究所以沒差 是這樣嗎?
這樣也是侵犯「改作權」。但從歌曲變成小說,改的幅度較大,如果改到整個面貌都認不出來的話,可能是不太會被察覺……可以說這是高明的抄襲嗎?:P
采青姐:有些網站會註明勾選會員加入同意書後,他們可以引用、修改、散布或另外發表。 這樣是不是代表他們也享有了版權? 或著作權仍屬於作者自己?
這樣看來網站至少是強迫作者授予他們很大一部分的著作權:重製權、改作權、散佈權。 是強迫轉讓(著作權從此不屬作者、屬於網站),還是強迫授權(著作權依然屬於作者,但授權給網站發表),要看更詳細的合約內容而定。
好複雜@ @ 要是作者本身不知維護自己的利益和管道的話,就得靠個人良心了...
是啊。懂多一點,就能多保護自己一點。:)
關於網站的部份,簽約的時候謹記一條: 合約是以出版社或網站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點。 所以一條一條看下來,不懂就框起來請編輯解釋。 網站發表的合約要小心: 1.筆名綁定(就是你只能在這個網站用這個筆名) 2.作品優先出版權(你的所有作品都必須先讓這個網站考慮代理出版的問題,他們賣不出去才能給別人) 3.出版代理費用(jj是抽百分之二十) 這三項相關的條文要仔細地看清楚,雖然網站的合約是制式化的,但是經過討論還是有一定緩衝的空間的。
這篇M起來。
这个站被大陆屏蔽了。很久没上来学习倪大的大作,刚好今天翻墙,过来瞻仰下。 最近违法了一次。 未经作者允许,把两篇现代人的散文翻译成了文言。 :(
好久不見,歡迎歡迎。 中國的著作權法條跟臺灣有一點不同。原則上,沒有侵害到原作的實質利益(例如:放上網或出版),原作提告的機率不高。:P
我的作品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國外的報社連載了呢... 而且就算告了也沒有結果 這個時候 就算有法律也沒有用了
這太誇張了吧。如此惡質的報社。@@"
采青: 有個問題請教一下,如果作者在自己的書出版之後,把內容貼到自己的部落格,或者其他網站,這樣有沒有違法? 我的重點在於:是作者本人親自去貼的,這樣有沒有違法?
不一定。要看作者與出版社間的合約內容而定。 補充一下,合約若是賣斷,理論上作品的著作財產權已經不屬於作者,作者若要使用,必須徵求出版社(書面)同意。如果是抽版稅,出版社有時會為了銷售考量,限制作者在網路上公開的篇幅或時間,這點通常會在合約內規範,如果沒有規範,作者最好主動跟編輯釐清。只要雙方有共識就沒問題。:)
謝謝你為著作權保護發聲!!! << 和著作宣傳大使 "溫士凱" 齊捍衛著作權>> 凝聚大家的力量,音樂創作都需要你我的保護,一起創造對文藝工作者更友善的環境。 溫士凱‧串聯貼紙 http://stickeraction.com/ambassador5 原PO是我!創意在我! http://marketing.geo.com.tw/copyright/
不好意思,小妹想請問一下。 曾在網路上發表到結局的小說能否投稿? 能投稿的話,需不需事先告知曾公開發表呢?
若出版社沒有聲明不收已在網路上發表過的稿件,是可以投稿的,但禮貌上應該告知曾公開發表的網址。
接小三的問題.. 如果被出版社退稿的小說是否能發表至網路部落格? 馥林退稿會通知嗎?
被退稿的小說可以自由發表在網路。 馥林退稿會不會通知,我不清楚。我只知道如果過稿,通知的速度是非常快的,不出幾天。
采青姊我有買你的變身暢銷小說家喔! 其實看到采青姊的部落格我就已經想買了XD 話說回來,假設出版社付了稿費,那著作權就算是轉讓給出版社了,那作者還能自稱作者嗎? 版稅方面是轉讓有期限限制嗎?我比較希望版稅方式...不過聽說新人很難爭取到版稅? 另外比賽得獎的著作權...怎麼定義?獎金算是稿費嗎? 比賽如果分為初選、決選,那又該怎麼定義? 問題有點多,還請采青姊指點迷津><"
作者還是作者,這是受到「著作人格權」的保護。除非在簽約時約定「不對出版社行使著作人格權」(同意讓出版社掛上別的作者名,你不自稱作者)。這通常是代筆的影子寫手會簽的合約。 以現今市場來說,能拿到版稅的新人確實是少數。簽版稅合約通常是有期限沒錯,通常是五年到十年。 比賽得獎情況差異很大,要依個別比賽的合約而定。
所以在某免費的編劇班開課前,要我們簽轉讓「著作人格權」給主辦單位的作法,是違反著作權法的囉?
這在我看來是非常不可思議之事。 著作人格權不可以轉讓,但是可以約定不行使。因為著作人格權是「告訴乃論」,作者雖不能轉讓人格權給對方,但可以同意不告。 如果條約中是寫轉讓,那就是違法,合約不能成立。如果是約定不主張、不行使,那就合法。 至於合不合理又是另外一回事了。